擅長 民事、刑事及行政訴訟、非訟事件、商務及稅務規畫、財產法、專利、商標等智慧財產權、技術授權、一般契約擬寫及見證、不良債權管理、財產信託、及婚姻事件談判等。

租賃契約須經公證嗎?

上一篇 / 下一篇  2007-12-21 09:51:45 / 個人分類:租屋法律

查看( 195 ) / 評論( 1 )

租賃契約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,法律亦未規定須經公證始生效力,那麼契約公證的最大好處是什麼呢?一般租賃契約,如房客欠繳租金、期間屆滿拒不搬遷、期間屆滿交還房屋,房東拒不返還押租金等等,均須經由訴訟程序「確定後」,始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,使權利獲得滿足。而租賃契約經公證做成公證書者,依據公證法第13條規定,得將前述租賃契約應履行的事項均於公證書上載明,並載明如不履行,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,包括房客如有連帶保證人時,亦得併為載明,如此,房客或房東任何一方有違反租賃契約之情形時,便得直接拿此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即得滿足債權,省時、省錢又省力,可說是一舉多得。只是經公證的租賃契約,原則上公證人不會審酌租賃契約的具體內容,如果希望獲得適法妥當或個案量身訂作的契約內容,還是請教專業人士較為妥適。

劉志忠律師


TAG: 租屋 租約 租賃 簽約

我來說兩句

(可選)

日曆

« 2010-03-12  
 123456
78910111213
14151617181920
21222324252627
28293031   

我的存檔

數據統計

  • 訪問量: 1846
  • 日誌數: 5
  • 建立時間: 2007-12-20
  • 更新時間: 2007-12-21

RSS訂閱

Open Toolbar